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0:伙食补助与营养费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10:伙食补助与营养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0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03、【营养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嘱仅为参照标准。
营养费为酌定赔偿项目,不在判决书中表述具体计算过程。
0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住院天数计算。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5、【伙食费计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审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06、【营养费计算】营养费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
四、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07、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按100元/天计算。
08、营养费参照住院时间和医疗机构的医嘱,按30元/天计算;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参照鉴定意见确定。
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09、【营养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嘱仅为参照标准。
六、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纪要》
10、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目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内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3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因此,赔偿权利人主张在省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30元以内的,在省外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50元以内的,应予支持)。
11、受害人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一般应予赔偿。出院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及营养天数应有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营养费标准可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七、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
1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营养费每天30元,不区分统筹地区内外。交通费应以票据为准。
八、合肥时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3、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本市公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本市为每人每天20元。
14、受害人营养费的给付,应有医嘱依据。营养费标准可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九、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5、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确定,按30元/天计算。
1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按30元/天计算。
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本市按照3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18、本市按照3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
十一、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19、【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实际住院的时间,在本市辖区内住院原则上按50元/天计算。但如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住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的,可适当调整,但最高不超过100元/天。
20、【营养费的认定】营养费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分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出院后的营养费两部分。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根据住院的天数,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出院后的营养费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年龄、身体状况等,酌情确定营养费的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两部分营养费总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受害人请求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营养时间认定营养费的,不予支持。
十二、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2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50元/天计算。
22、营养费:住院期间主张营养费的,予以支持;出院后主张营养费的,需有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有效证明需要加强营养。
按医嘱加强营养天数,30元/天计算,营养期限有争议的,按鉴定意见确定。
十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23、营养费。医疗机构没有出具相关意见,赔偿权利人主张营养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受害人未构成残疾的,营养费20元/天,最高不超过500元。构成残疾的,十级伤残500元,以此级递增,一级伤残5000元。
十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在居住地市内住院的按照40元/天计算,到其他省、市、地区住院的按照100元/天计算。
2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给付标准同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2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受害人住院天数,应以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上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27、【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住宿费、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为前提。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外地治疗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合理的治疗期间内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予以赔偿。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住宿费支付凭证。
28、【营养费】
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无法确定营养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营养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